人大首次就国安法释法 港行政部门权力更加巩固

2022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政府提请的释法请求,审议并通过有关《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47条的解释草案。此次释法源于港府针对律政司反对壹传媒创始人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蒂姆·欧文为其涉“国安法”官司抗辩一事,是香港回归后人大第6次涉港释法,也是首次就《香港国安法》释法。

人大的释法结果显示,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均应尊重并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其次,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中遇到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而有关“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47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相关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规定履行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规定。

12月31日,香港律政司司长兼国安委成员林定国表示,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作出解释,是行使立法解释权,并非针对个别案件,亦没有触及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绝对无损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

他表示,由于法院未在有关案件中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故按照释法,需由国安委作出判断及决定。他称,香港国安委如何决定仍是未知,但有强烈意见认为应该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对海外律师参与涉及国安案件作出限制,最终会采取一刀切或以个别个案申请等其他方式处理,将由国安委开会讨论后定断。

此次释法时间由黎智英案而起,其释法结果却并未提及黎案。香港中国问题专家刘锐绍称,中国此次处理低调,是为避免与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直接冲突,“若这时候高调释法,可能会加剧国际社会对北京的不信任”。法律学者黎恩灏则表示,该次释法“为香港创建了一个事实上的政法委”,当行政部门可以推翻法院的决定而不受司法审查的时候,司法独立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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