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者法案

第一条 本法案之宗旨:
1、本法案是为保护所有意图,并/或能够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更文明、更伟大的言行,以及那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更具存在价值与意义的参与者、贡献者,以及致力者、奉献者而订立。
2、本法案之制定,不排斥人类文明与进步的任何前景与可能。
3、本法案具有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定位与效力,而且是基于并仅仅基于这样一个宗旨和认识:倡导爱国主义,保护其信奉者,是因为人类历史与文明进程中,国家至今还是给不同信仰者予以权利保护,和义务与责任认定的基本单位。为避免任何歧义,本法案认定,除非全球人类,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其它所有国家均都已经认定可以废除国家的存在,否则,任何否定或对国家概念、涵义否定、质疑,均不属于本法案概念的保护对象。
3、本法案确认人类,包括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都必须有一个共识,即人类需要并必须永远共享文明与进步,但所有任何后来的进步与文明成果都不应该导致否认、推翻我们先辈基于当时环境所产生并已经存在的认知和致力。因此,任何导致否定本法案相关定义的言说、行为,均不属于本法案保护范围,并应受当时生效法规管辖。
第二条 无论如何,执行本法案应该导致这样一个具有宪法效力的结果:任何个人、组织、团体均可自荐爱国主义者,并且鼓励他们致力于此。
第三条 受本法案保护的爱国主义者,必须经所有国人公决与认可。任何个人、组织、团体不能单方认定爱国主义者,任何以权力影响,甚至动用民众税费认定与维持的爱国主义者,发起方及受益人,均需受生效刑法犯罪行为审核与追责。
第四条 本条所指的公决,是指:只要满足如下限定条件,即属于本法案保护的爱国主义者,其相关言行就属于本法案所保护的,并且永远不应该受当时和以后法律追责的爱国主义者:本人(组织、团体)将其(自身)事迹公诸于众,并且已经获在没有受任何目的驱动下的限制、删除、屏蔽、阻碍公众对其评论,且依然获取到不超过20%反感度。但任何试图或已经有第三方提供确实证据证明是通过其本人(组织、团体、拥挤者)以流量控制,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操纵民众影响评论者,即不属于本法案保护范围,且应该受当时生效的法律管辖规范。
第五条 满足本法案规定者即自动列入爱国主义者,受本法案保护。如果其本人或利益相关人在因为其相关言行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只需要作出自己系本爱国主义者法案所保护对象的相应举证即可。
第六条 本法案不是认为,也不应该导致这样一个结论:已经被本法案认可的爱国主义者不会被异议。
第七条 本法案从通过之日即生效,并且,除非经过全国具有投票权人90%的一致同意,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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